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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一学校食堂脏乱差罚5万
日期:2017-03-15 14:23:52
秀英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,原告海口某学校于2015年成立,属民办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学校。2016年4月19日,被告秀英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学校工作人员的陪同下,对该学校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。在检查过程中,发现食堂冷藏柜内有一包重1.5kg已经发霉变质的腐竹,且与其他可食用的食品放置在一起。
 
    经核实,该发霉变质腐竹系该学校于一年前以约30元的价格购买,但未能提供食品采购凭证、进货台账记录。同时,检查还发现该学校的经营场所内较为脏乱,垃圾桶没有加盖防臭,厨房内没有相应的消毒、防尘、防鼠、防蝇、防虫的设施或定期对厨房进行消毒、灭鼠、灭蟑、灭蚊工作,后厨下水道排水口没有安装合格的栅栏等。
 
    被告秀英区食药监局于当日向原告作出《整改通知书》,要求原告在7个工作日内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整改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,未向被告提交整改报告及采取整改措施的证据材料。2016年5月26日,被告区食药监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,并于2016年6月6日向原告作出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告知原告违法的事实,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及享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2016年6月13日,原告向被告区食药监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,表示已经整改且霉变腐竹并未使用,没有造成危害,要求不做罚款处理,但被告区食药监局没有采纳,最终该学校被警告处罚,并处罚款5万元。
 
    后原告不服,向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,市食药监局维持了秀英区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。
 
    法官认为,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,在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竣的情况下,对违法行为应加大监管打击查处的力度。而原告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,更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严格依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,做好食品卫生工作,杜绝安全隐患,防患于未然。经查,被告秀英区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,驳回了该学校的诉讼请求。
 
    秀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一次常规检查中,发现海口某学校食堂冰柜中存有已经霉变的腐竹,与其他食品混放,且厨房卫生脏乱差,遂要求限期整改。学校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及采取整改措施的证据材料,被区食药监局警告处罚,并处罚款5万元。该学校不服,自称发霉腐竹并未使用,卫生问题已经整改,及时纠正了不当行为,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,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又向秀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行政处罚。